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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智星、白朝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2执10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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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执106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智星、白朝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智星;白朝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2执10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智星,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章县玉溪镇杏林佳苑2栋,身份证:431022198710160013。被执行人:白朝阳,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章县玉溪镇鑫辉家园11栋,身份证:43282419691103517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智星与被执行人白朝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白朝阳于2022年5月31日前偿清李智星的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2民特7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左亚军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宁敏忠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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