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心华、徐从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2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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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2449号案件名称
方心华、徐从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方心华;徐从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2449号申请执行人:方心华,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徐从伟,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濮管区。方心华与徐从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徐从伟共计欠款9200元,徐从伟已偿还1000元,余款8000元徐从伟于2022年1月31日前偿还完毕。申请人方心华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人民法院认定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执24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陈宗达审判员 易浩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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