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峰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74民终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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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74民终285号案件名称
高晓峰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高晓峰;张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4民终2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晓峰,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北京承儒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卫,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灏,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高晓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6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晓峰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晓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晓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上诉人高晓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文彪审 判 员 江锦莲审 判 员 李 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洋洋书 记 员 盛 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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