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福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4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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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4480号案件名称
罗斯福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罗斯福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4480号申请执行人:罗斯福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TWEEDROOSEVELT,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法定代表人:张伟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罗斯福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沪0101民初23213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罗斯福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欠款1,900,891.93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罗斯福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执行中依法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苏省某某市某某街道某某社区5、6、7组,某某社区7、12、18组不动产设有多轮抵押且被十数轮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第四十位);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苏F汽车5辆,价值不大亦未控制,本院暂不予以查封。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所有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冻结,目前已不实际经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刚审 判 员 董琛剑审 判 员 沈文轩法官助理 顾爱彬书 记 员 顾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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