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兴发、杨正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1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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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1638号案件名称
蒲兴发、杨正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蒲兴发;杨正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蒲兴发,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杨正强,男,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3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杨正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正强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杨正强赔偿申请执行人蒲兴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7875.85元;2、由被执行人杨正强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824元,缴纳申请费人民币768元,被执行人杨正强至今均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杨正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1.被执行人杨正强有少量银行零星存款(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到微信后,本院已划拨10000元);2.无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通过告知申请执行人蒲兴发,除已扣划的财产外,其他零星存款明确要求法院不采取强制措施。三、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正强无房产登记信息。四、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正强赔偿申请人浦兴发各项损失费用35000元,申请人浦兴发放弃其他损失费用的执行;二、被执行人杨正强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三、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蒲兴发可按原判决书内容申请恢复执行,杨正强之前支付的赔偿款予以抵偿。”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蒲兴发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措施及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蒲兴发对此表示认可并书面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蒲兴发撤销本案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623执163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 判 员 李正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彭 琳书 记 员 吴梦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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