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治、曹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2021)浙0726民初3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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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26民初3402号案件名称
洪治、曹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审理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浦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洪治;曹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3402号 原告洪治,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代理人张锦灵、张蓉蓉,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云,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治诉被告曹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霞芳 人民陪审员蒋浙超 人民陪审员许红霞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费慧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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