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洪治、曹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2021)浙0726民初340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26民初3402号
  • 案件名称

    洪治、曹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 审理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浦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洪治;曹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3402号 原告洪治,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代理人张锦灵、张蓉蓉,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云,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治诉被告曹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霞芳 人民陪审员蒋浙超 人民陪审员许红霞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费慧兰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