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卢江洪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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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753号案件名称
杨林、卢江洪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林;卢江洪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753号申请人杨林,男,汉族,1989年4月27日出生,住开阳县。被执行人卢江洪,男,汉族,1968年2月22日出生,住开阳县。申请人杨林与被执行人卢江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黔0121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卢江洪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卢江洪自愿于2021年10月20日前通过法院账户支付申请人杨林案件款7025元;二、被执行人卢江洪若未按照本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杨林可就所欠款项申请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并要求追究其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三、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卢江洪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权利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员 周运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龙 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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