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蜀牛知商贸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94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9431号案件名称
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蜀牛知商贸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重庆蜀牛知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祥凯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纯宁电子商品经营服务部案件缘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9431号 原告: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69008902T。法定代表人:刘晓明,执行董事。被告:重庆蜀牛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泉山路19号6幢6113-6116号6组团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5166834Q。法定代表人:余青篮,职务不详。被告:重庆祥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54060419H。法定代表人:王述兵,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市璧山区纯宁电子商品经营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174号1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6MJ74B。法定代表人:张灿炉,职务不详。原告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蜀牛知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祥凯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纯宁电子商品经营服务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 柯审 判 员 蓝 燕人民陪审员 王渝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麟书 记 员 程 爽 - 1 -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涛、时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1967号 下一篇 杨林、卢江洪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7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