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面通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5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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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5043号案件名称
上海地面通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上海地面通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5043号原告:上海地面通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张玲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士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刚,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地面通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地面通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地面通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地面通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奚法官助理 张 浩书 记 员 何吉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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