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XX煤炭销售部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XX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710号案件名称
敦化市XX煤炭销售部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XX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敦化市XX煤炭销售部;中铁二十四局集团XX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10号原告:敦化市XX煤炭销售部,经营场所敦化市江源镇西小牡丹村。 经营者:储某,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隆泰新城**楼****。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XX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江南镇太平岭村中铁二十四局办事处。 原告敦化市XX煤炭销售部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XX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敦化市XX煤炭销售部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XX煤炭销售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XX煤炭销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录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古钰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禹新敏、洪念强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5517号 下一篇 上海地面通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5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