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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XX煤炭销售部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XX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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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710号
  • 案件名称

    敦化市XX煤炭销售部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XX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敦化市XX煤炭销售部;中铁二十四局集团XX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10号原告:敦化市XX煤炭销售部,经营场所敦化市江源镇西小牡丹村。        经营者:储某,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隆泰新城**楼****。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XX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江南镇太平岭村中铁二十四局办事处。        原告敦化市XX煤炭销售部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XX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敦化市XX煤炭销售部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XX煤炭销售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XX煤炭销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录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古钰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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