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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新敏、洪念强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5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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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5517号
  • 案件名称

    禹新敏、洪念强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禹新敏;洪念强;李文佳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5517号申请执行人:禹新敏,女,汉族,1963年7月28日生,住河南省罗山县。被执行人:洪念强,男,汉族,1969你那12月1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执行人:李文佳,女,汉族,1988年7月8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关于禹新敏与洪念强、李文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洪念强、李文佳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2021年6月11日、7月27日、8月24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信息、车辆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洪念强银行存款1061.39元,扣划被执行人李文佳银行存款35506元,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4、2021年9月1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5、被执行人李文佳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对申请人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55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邢 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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