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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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776号案件名称
田某某、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田某某;吕某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776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吕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20)晋1182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981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某某在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号内存款753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振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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