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模、王建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5民初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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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25民初1023号案件名称
庄模、王建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柳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庄模;王建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1125民初1023号原告:庄模,男,汉族。被告:王建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模与被告王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模与被告王建亮协商解决,原告庄模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由原告庄模承担。审判员 高探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凤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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