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豪拍卖有限公司与刘荣芳,余圣木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28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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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2831号之一案件名称
重庆渝豪拍卖有限公司与刘荣芳,余圣木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重庆渝豪拍卖有限公司;刘荣芳;余圣木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2831号之一 原告: 重庆渝豪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2号2栋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N12X9L。法定代表人:向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晖,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渝北区,系重庆渝豪拍卖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刘荣芳,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余圣木,男,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渝豪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荣芳、余圣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8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9月8日向原告重庆渝豪拍卖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重庆渝豪拍卖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渝豪拍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 判 长 史春亚人民陪审员 徐万普人民陪审员 胥卫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小凤书 记 员 王 倩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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