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芬、赵成恩等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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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7127号案件名称
李宝芬、赵成恩等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宝芬;赵成恩;赵云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7127号原告:李宝芬,女,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赵成恩,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赵云,男,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原告李宝芬与被告赵成恩、赵云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李宝芬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宝芬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姜蕴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鑫书 记 员 齐雪娇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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