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永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晋0581民初2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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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2456号案件名称
邢某、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永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邢某;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永禄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晋0581民初2456号原告:邢某,高平市人,现住高平市。 被告: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永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高平市人。 原告邢某与被告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永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将本案被告从“高平市永禄乡三军村村民委员会”变更为“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永禄乡村民委员会”。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诉讼主体的理由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2021年9月8日,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邢某,被告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永禄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到庭参加调解。 原告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路沿石款50200元,并自欠款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损失(约2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间,被告村委做户户通水泥工程,原告为被告送路沿石八千余块。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路沿石款502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分文未付,直到2017年10月23日,被告才为原告出具了往来款收据。后原告再次向被告追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一致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被告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永禄村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邢某路沿石款15000元,于2023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邢某路沿石款15000元,于2024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邢某路沿石款20000元,以上被告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永禄村村民委员会共计支付原告邢某路沿石款50000元(经原告邢某与被告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永禄村村民委员会协商一致,双方同意上述款项由被告被告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永禄村村民委员会通过合并前原高平市永禄乡三军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上支付); 若被告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永禄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调解书第一条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原告邢某路沿石款,原告邢某可自被告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永禄村村民委员会违约之日起就剩余路沿石款向高平市人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其他之诉,互不追究;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2.5元,由被告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永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案件受理费852.5元由被告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永禄村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1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邢某,原告邢某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52.5元,本院不再退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红霞二○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郎腾飞书记员 王晓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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