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钱厚萍、赵星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141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执1417号
  • 案件名称

    钱厚萍、赵星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钱厚萍;赵星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3执1417号申请执行人:钱厚萍,女,1970年01月05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赵星宇,男,1982年04月29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厚萍与被执行人赵星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03执14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国兰审 判 员 滕建平审 判 员 贾 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 成书 记 员 朱昕昕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