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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琴香、单军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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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471号
  • 案件名称

    戴琴香、单军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戴琴香;单军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471号申请执行人:戴琴香,女,1972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代理人:王美华,江阴市利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单军辉,男,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戴琴香与被执行人单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9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单军辉应支付戴琴香借款本金3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0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单军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单军辉未履行义务。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对单军辉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依法扣划了单军辉存款7606.83元,该款在扣除执行费224后,剩余部分发还戴琴香。三、本院至单军辉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但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因单军辉拒不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戴琴香,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单军辉的财产线索,戴琴香未能提供单军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扣划并发还的部分款项外,未查找到单军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戴琴香对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峥莉审 判 员 闵永刚审 判 员 朱新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培银书 记 员 陆海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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