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西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秀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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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755号案件名称
大连西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秀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大连西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秀芬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755号原告:大连西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佳和园10#楼6号共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44367403K。法定代表人:宋学铭。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正。被告:杨秀芬,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西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秀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西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西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大连西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西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安 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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