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根娣与宋慧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2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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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2531号案件名称
张根娣与宋慧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根娣;宋慧青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2531号原告:张根娣,女,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宋慧青,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张根娣与被告宋慧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张根娣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根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根娣负担。审 判 员 刘文燕法官助理 黄 湛书 记 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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