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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宁某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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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1013号
  • 案件名称

    刘某、宁某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某;宁某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宁某,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刘某与宁某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某依据西乡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4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运输费56400元。本案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10元,申请执行费746元。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宁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宁某账户扣划50905元给付刘某,剩余5495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610元,申请执行费746元,共计1356元,被执行人宁某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4执101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蒙朝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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