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文程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贵福菌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9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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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947号之一案件名称
怀化文程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贵福菌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怀化文程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贵福菌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947号之一原告:怀化文程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华桥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80912849M。法定代表人:黄慧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均,男,汉族,1985年10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怀化文程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贵州省贵福菌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皂角坪街道野鸡坪村飞凤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MA6DTOLJ75。法定代表人:李敬。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文程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贵福菌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省贵福菌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文程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省贵福菌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5元,减半收取797.5元,由原告怀化文程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欧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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