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帅、纪宇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5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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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5506号案件名称
姜帅、纪宇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姜帅;纪宇;张新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5506号原告:姜帅,男,199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纪宇,男,1982男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利鑫名苑B区。被告:张新春,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姜帅与被告纪宇、张新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姜帅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帅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姜帅负担。审判员 刘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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