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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帅、纪宇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5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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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5506号
  • 案件名称

    姜帅、纪宇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达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姜帅;纪宇;张新春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5506号原告:姜帅,男,199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纪宇,男,1982男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利鑫名苑B区。被告:张新春,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姜帅与被告纪宇、张新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姜帅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帅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姜帅负担。审判员  刘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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