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欣晨商贸有限公司、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02民初4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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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02民初4405号案件名称
泰州欣晨商贸有限公司、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泰州欣晨商贸有限公司;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运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02民初4405号申请人:泰州欣晨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579472882D,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兴丰西路****。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70113944W,住,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秋雪湖大道实地君兰汀岸售楼处(**楼)/div>法定代表人:徐某。被告: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751189A,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茶亭经济开发区通仁路**iv>法定代表人:彭某。被告:泰州市海陵区运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XMF3H8Y,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明珠街道梅兰花园内大楼****iv>法定代表人:燕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州欣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运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泰州欣晨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运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运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昱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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