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梅、王世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2执18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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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02执1857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东梅、王世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东梅;王世杰;温利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2执18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东梅,女,汉族,1971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王世杰,女,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温利夫,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张东梅与王世杰、温利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11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3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房产正在处置中,因期限较长,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谭宏伟审判员 史向前审判员 刘晨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倩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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