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瑞雪、谢孔合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804民初4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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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338号案件名称
李瑞雪、谢孔合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瑞雪;谢孔合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804民初4338号原告:李瑞雪,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昊源小区1号楼2单元302。被告:谢孔合,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昊源小区1号楼2单元302。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1、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10月29日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登记结婚,双方户口于2001年10月23日迁入鲅鱼圈。双方因吵架将结婚证划坏,于2012年5月21日在鲅鱼圈区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双方于1993年5月10日生育一儿子谢银根,现年28岁。2、由于双方是二婚,相处时间段,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和,长期分居生活,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确实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3、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被告谢孔合辩称,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李瑞雪与被告谢孔合自愿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邢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洪嘉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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