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傅建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402执2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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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02执2855号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傅建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傅建军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浙0402执2855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执行人傅建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傅建军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至此,本院(2021)浙0402民特944号民事裁定书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1)浙0402执2855号案件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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