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芬、高蒨等继承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异2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异284号案件名称
徐德芬、高蒨等继承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徐德芬;高蒨;李玉燕;滕磊;滕志文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异28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徐德芬,女,194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磊,男,199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高蒨,女,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李玉燕,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滕磊,男,199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滕志文,男,194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蒨与被执行人滕志文、李玉燕、滕磊、徐德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徐德芬对(2021)津0112执2085号之五执行裁定书中冻结被执行人徐德芬在天津农村商业银行90×××80_3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中,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德芬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庆慧审判员 朱振萍审判员 肖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微微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傅建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402执2855号 下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624执24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