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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航与长春市金世程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2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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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2149号
  • 案件名称

    孙海航与长春市金世程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孙海航;长春市金世程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2149号原告:孙海航,男,汉族,1985年4月25日出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市金世程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向宇        原告孙海航诉被告长春市金世程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因客观原因无法送达,应待被告送达地址明确后再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海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4元返还孙海航。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永春审判员    杜轶群审判员    陈震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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