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涛、贾玉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26民初2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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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6民初2568号案件名称
张明涛、贾玉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津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明涛;贾玉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26民初2568号原告:张明涛,男,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被告:贾玉伟,女,199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演延津县。原告张明涛与被告贾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长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丽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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