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花枝、王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5民初3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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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民初3116号案件名称
栗花枝、王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栗花枝;王停;王颖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25民初3116号原告:栗花枝,女,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王停,男,60岁,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王颖,女,30岁,汉族,住禹州市。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栗花枝诉被告王停、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栗花枝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栗花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栗花枝负担。审判员 樊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尹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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