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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甘丹丹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62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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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625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甘丹丹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甘丹丹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6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28号。负责人:李莹,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甘丹丹,女,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申请执行甘丹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督175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甘丹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欠款本金34981.68元、利息13840.48元、分期手续费503.98元、单项增值服务费30元,共计49356.14元(暂计至2020年7月12日,之后的利息等费用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45元、执行费646元,以上暂计50347.14元,因被执行人甘丹丹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甘丹丹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甘丹丹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浩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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