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敬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4执32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执3273号案件名称
丁敬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丁敬贵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4执3273号被执行人:丁敬贵,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以被执行人丁敬贵未履行承担诉讼费的义务移交执行,经查本院(2020)皖1324民初48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朱怀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退还原告朱怀信”。被执行人丁敬贵无承担诉讼费的义务,本案不应移交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对被执行人丁敬贵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幼书审判员 王子利审判员 丁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婉君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文慧、许其军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97号 下一篇 栗花枝、王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5民初3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