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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敬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4执3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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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执3273号
  • 案件名称

    丁敬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丁敬贵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4执3273号被执行人:丁敬贵,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以被执行人丁敬贵未履行承担诉讼费的义务移交执行,经查本院(2020)皖1324民初48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朱怀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退还原告朱怀信”。被执行人丁敬贵无承担诉讼费的义务,本案不应移交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对被执行人丁敬贵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幼书审判员  王子利审判员  丁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婉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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