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刘纯清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6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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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6830号案件名称
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刘纯清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刘纯清;崔瞧普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6830号 原告:刘纯清。原告:崔瞧普。被告: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青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纯清、崔瞧普与被告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纯清、崔瞧普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纯清、崔瞧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张 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茁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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