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3民初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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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3民初928号案件名称
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3民初928号原告: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六路3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88112533X。法定代表人:向兴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天浩,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溧阳市泓口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51575R。法定代表人:宋小华。原告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0元,由原告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玳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倩书 记 员 陈 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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