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02执恢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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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执恢113号案件名称
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小孩;和大海;申小叶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802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孩,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和大海,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申小叶,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9)豫0802民初5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于2019年12月20日生效,因被执行人和大海、申小叶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11月6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21日王小孩向法院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王小孩提交拍卖申请拍卖申小叶名下位于焦作市解放区25号楼24号房产,申小叶名下房产经本院网络拍卖,于2021年8月20日二拍流拍后,交付申请人王小孩抵偿本案的债务。申请人王小孩于2021年8月23日向法院申请以执行完毕结案,被执行人和大海、申小叶已向王小孩全部履行完毕,并向法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结案。故此,依据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9)豫0802民初5231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王小孩申请执行和大海、申小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执结方式结案。特此通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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