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东宁街凤翔种子商店与张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1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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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民初1738号案件名称
磐石市东宁街凤翔种子商店与张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磐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磐石市东宁街凤翔种子商店;张福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1738号原告:磐石市东宁街凤翔种子商店,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鼎丰二期2号楼10号门市。 经营者:薛汝胜,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磐石市东宁街道鼎丰二期2号楼10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玲,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该商店业务员,住磐石市松山镇东北岔村下东北岔屯。 被告:张福荣,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 磐石市东宁街凤翔种子商店与张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磐石市东宁街凤翔种子商店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磐石市东宁街凤翔种子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张福荣负担(已给付)。 审判员 徐勤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金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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