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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东宁街凤翔种子商店与张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1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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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民初1738号
  • 案件名称

    磐石市东宁街凤翔种子商店与张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磐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磐石市东宁街凤翔种子商店;张福荣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1738号原告:磐石市东宁街凤翔种子商店,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鼎丰二期2号楼10号门市。        经营者:薛汝胜,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磐石市东宁街道鼎丰二期2号楼10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玲,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该商店业务员,住磐石市松山镇东北岔村下东北岔屯。        被告:张福荣,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        磐石市东宁街凤翔种子商店与张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磐石市东宁街凤翔种子商店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磐石市东宁街凤翔种子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张福荣负担(已给付)。        审判员    徐勤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金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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