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满顺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8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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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8945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满顺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满顺;长沙贵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9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营业场所:长沙县星沙街道牛角冲社区板仓中路31号。负责人:吴资伟。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蓉,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满顺,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凤凰县。被告:长沙贵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板仓南路29号和向阳路10号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栋A座1206、1207房。法定代表人:禹懿,董事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与被告满顺、长沙贵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负担。审判员 梁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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