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林英、惠州市大亚湾同兴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391民初5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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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391民初5898号案件名称
董林英、惠州市大亚湾同兴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惠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董林英;惠州市大亚湾同兴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91民初5898号原告:董林英,女,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广东锵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新文,广东锵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同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兴五路118号新际首座一单元2010号房。法定代表人:陈江洪。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娜,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建,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董林英与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同兴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中类似第三条第4款关系原告重大利害的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或者撤销该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定金50000元、维修金6958元、首付款643538元,合计700496元;3.判决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7004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2021年9月18日原告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已交纳保全费4022.48元。其后,原告变更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维修金6958元等款项。原告董林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及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林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77.48元、保全费4022.48元,裁定生效后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回。审判员 薛银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煜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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