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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永智、罗奋勇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恢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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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恢116号
  • 案件名称

    苏永智、罗奋勇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苏永智;罗奋勇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恢116号 申请执行人:罗奋勇,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苏永智,男,198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罗奋勇与苏永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罗奋勇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6民初12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苏永智给付申请执行人罗奋勇租赁费131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苏永智不知去向,本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苏永智交纳案件执行费9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苏永智的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苏永智名下无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无余额,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苏永智名下有位于陕西省吴起县XX号楼XX单元XX室房产一套,但该房产属于精准扶贫,不宜强制执行。2021年9月2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罗奋勇谈话,向其告知了本院对被执行人苏永智的财产调查及处置情况,并告知其作为申请执行人负有应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下落时的执行风险,即经本院穷尽财产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向其告知了关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恢复执行规定与途径,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奋勇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明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苏永智有意规避执行,符合被执行人失信情节,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苏永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生  龙审  判  员   穆  建  勋审  判  员   梁  志  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宗  引  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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