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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顺良、冯晓佳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5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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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51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倪顺良、冯晓佳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倪顺良;冯晓佳;李文君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513号之一被执行人:倪顺良,男,1990年4月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冯晓佳,男,1989年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李文君,女,1990年3月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倪顺良、冯晓佳、李文君犯诈骗罪一案,本院(2020)苏0206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人倪顺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李文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冯晓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倪顺良应退赔赃款人民币5507元,被告人李文君应退赔赃款人民币3923元,被告人冯晓佳应退赔赃款人民币3988元,由本院发还各被害人。因被执行人倪顺良、冯晓佳、李文君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倪顺良、冯晓佳、李文君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倪顺良、冯晓佳、李文君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各大金融机构及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倪顺良、冯晓佳、李文君银行存款账户信息。经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冯晓佳银行存款725.39元;扣划款项已按比例发放各被害人。未查得被执行人倪顺良、冯晓佳、李文君其他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倪顺良、冯晓佳、李文君名下股票账户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倪顺良、冯晓佳、李文君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倪顺良、冯晓佳、李文君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得倪顺良、冯晓佳、李文君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倪顺良、冯晓佳、李文君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未查得倪顺良、冯晓佳、李文君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倪顺良、冯晓佳、李文君的公积金缴存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倪顺良、冯晓佳、李文君有公积金缴存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倪顺良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委托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文君、冯晓佳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倪顺良、冯晓佳、李文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倪顺良、冯晓佳、李文君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案尚有执行款16692.61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倪顺良、冯晓佳、李文君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206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被告人倪顺良“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李文君“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冯晓佳“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及“被告人倪顺良应退赔赃款人民币5507元,被告人李文君应退赔赃款人民币3923元,被告人冯晓佳应退赔赃款人民币3988元,由本院发还各被害人”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继续予以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震旦审判员  许正平审判员  荆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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