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利、蒋昌凡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恢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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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恢365号案件名称
兰利、蒋昌凡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兰利;蒋昌凡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恢365号申请执行人:兰利,女,汉族,1964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蒋昌凡,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宾民初字第1765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9立案执行兰利申请执行与蒋昌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5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21)川1521执恢3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自2021年4月19日多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志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启动传统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通过查询关联案件,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蒋昌凡持有四川盛世天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冻结期限为三年。因本案不是首查封,暂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兰利明确表示不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股权,不向首查封法院去函取得处置权。五、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六、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和不申请悬赏执行。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宜宾民初字第1765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佳审判员 王根琼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蒂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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