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03民初13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民初1308号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03民初1308号原告: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通惠街5号鄂尔多斯市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211室。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张某,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倩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红红、栾延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恢154号 下一篇 高平市潞赛达商品砼有限公司、高平市神农永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24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