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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红、栾延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恢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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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恢154号
  • 案件名称

    张红红、栾延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红红;栾延明;于红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张红红,女,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栾延明,男,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于红梅,女,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张红红与被执行人栾延明、于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664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红书面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473036.00元抵顶相关债务,剩余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664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于全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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