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成保、杨以武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91民初18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91民初1860号
  • 案件名称

    杨成保、杨以武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杨成保;杨以武;赵司海
  • 案件缘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91民初1860号申请人:杨成保,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高明、黄若霄(实习),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以武,男,汉族,住连云港市高新区。被申请人:赵司海,男,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申请人杨成保与被申请人杨以武、赵司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杨以武、赵司海价值18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成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以武、赵司海18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案件保全费1420元,申请人杨成保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梁承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维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