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井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34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3420号案件名称
张井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张井志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3420号被执行人:张井志,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张井志责令退赔执行一案,执行标的4184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银行账户、股票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王岩强审 判 员 叶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法官助理 王翔宇书 记 员 王金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朋、张磊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恢124号之一 下一篇 杨成保、杨以武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91民初18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