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朋、张磊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恢1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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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恢124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朋、张磊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郭朋;张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恢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朋,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委托代理人:潘恩东,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磊,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朋与被执行人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21)黑1086执恢124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磊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现因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21)黑1086执恢124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张磊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聂雯雯书 记 员 刘嘉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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