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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朋、张磊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恢1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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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恢12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郭朋、张磊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郭朋;张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恢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朋,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委托代理人:潘恩东,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磊,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朋与被执行人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21)黑1086执恢124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磊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现因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21)黑1086执恢124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张磊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聂雯雯书 记 员 刘嘉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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