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潞赛达商品砼有限公司、高平市神农永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2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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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2488号案件名称
高平市潞赛达商品砼有限公司、高平市神农永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高平市潞赛达商品砼有限公司;高平市神农永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2488号原告:高平市潞赛达商品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792249639K。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平市神农永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MAOGTLYU97。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某,住高平市。 原告高平市潞赛达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平市神农永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高平市潞赛达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平市神农永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潞赛达商品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7元,由原告高平市潞赛达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红霞二○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郎腾飞书记员 崔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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