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郝瑞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5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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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执152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郝瑞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郝瑞森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5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6990684,浙江省湖州市南街368、370号。法定代表人:吴生强。委托代理人:卢少艳,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郝瑞森,男,汉族,1967年2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郝瑞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21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郝瑞森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共计人民币19593元,此外被执行人还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郝瑞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郝瑞森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郝瑞森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较少,已冻结其账号。截至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19593元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郝瑞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郝瑞森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罚款1000元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了拘留15日的决定和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郝瑞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521执15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 行 员 鞠 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夏 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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