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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兴明、左礼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81民初2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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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民初2961号
  • 案件名称

    邓兴明、左礼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邓兴明;左礼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81民初2961号原告:邓兴明,男,江西省萍乡市人,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被告:左礼波,男,湖南省醴陵市人,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兴明与被告左礼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兴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889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09元,由原告邓兴明负担。审 判 员 尹优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罗海波书 记 员 谢晴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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