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兴明、左礼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81民初2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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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民初2961号案件名称
邓兴明、左礼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邓兴明;左礼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81民初2961号原告:邓兴明,男,江西省萍乡市人,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被告:左礼波,男,湖南省醴陵市人,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兴明与被告左礼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兴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889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09元,由原告邓兴明负担。审 判 员 尹优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罗海波书 记 员 谢晴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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